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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【通姦除罪化後,小三與老王從此逍遙法外?——錯了!民事求償讓他們付出比「坐牢」更痛的代價】
那一晚,志豪(化名)坐在事務所的沙發上,桌上散落著幾張徵信社拍到的照片。照片裡,他的妻子和另一個男人在汽車旅館門口擁吻,甚至有兩人一前一後進入房間的畫面。

志豪的雙眼佈滿血絲,聲音沙啞卻充滿憤怒:「律師,我朋友跟我說,現在通姦除罪化了,警察不管這個,我去報案也沒用……難道我就這樣算了嗎?法律是不是在保護壞人?他們快活風流,我卻只能在這裡痛苦?」

這是一種很深的絕望。自從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後,我聽過無數受傷的靈魂發出同樣的疑問:「沒有了刑法,婚姻還有保障嗎?」

身為律師,我要很負責任地告訴各位:正義並沒有消失,只是換了一種方式呈現。而且這種方式,有時候比讓對方去「坐牢」,更讓他們感到疼痛。

 

一、 觀念翻轉:國家不抓去關,不代表外遇合法


首先,我們要破除一個天大的迷思:通姦除罪化≠外遇合法化。

這就像「欠錢不還」一樣,警察不會因為朋友欠你錢就把他抓去坐牢(這屬於民事糾紛),但這不代表他「不用還錢」。

同樣的,國家雖然退出了你們的臥房,不再用刑法介入感情糾紛,但民法依然堅定地守護著婚姻契約。外遇行為在民法上被定義為「侵害配偶權」,這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。

這意味著:雖然他們不用穿囚服,但他們必須掏出真金白銀來賠償你的精神痛苦。

 

二、 為什麼民事求償可能「更痛」?


在過去通姦罪還存在的年代,即便告贏了,法院判刑通常是「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,可易科罰金」。
這是什麼意思?意思是外遇者只要繳給國庫大約 18 萬(以一天 1000 元計算),就沒事了。這筆錢是繳給政府的,受傷的配偶一毛錢都拿不到。

但現在主戰場轉到民事訴訟,情況完全不同:
 

1. 賠償金是給你的

民事判決下來的「精神慰撫金」,每一分錢都是進到你的口袋,作為對你心靈受創的補償。
 

2. 連帶賠償責任(Joint Liability)

這是讓外遇者最頭痛的法律概念。律師會協助你將「配偶」與「第三者」列為共同被告。因為他們共同侵害了你的權利,法律規定他們必須負「連帶賠償責任」。
這表示,你可以向兩個人都要錢。這往往會引發他們內部的矛盾——這段不倫戀在巨大的經濟壓力下,往往會瞬間崩解。
 

3. 賠償行情可能高於舊刑法罰金

如果掌握了「發生性行為」或「摩鐵過夜」的確切證據,法院判賠的金額通常會比單純曖昧高出許多。
視雙方的社經地位、收入、外遇時間長短、是否懷孕生子等因素,判決金額從 40 萬到 80 萬,甚至上百萬都有可能。這對一般受薪階級的小三或老王來說,絕對是一筆沈重的代價。

 

三、 律師的策略:這張牌,要怎麼打?


志豪聽完後,眼神變了。他問:「律師,那我現在該做什麼?」
對於手握「鐵證」(如:性行為影像、親密照、自白書)的當事人,我們通常建議採取以下策略:

1.    保全證據:
照片、影片、對話紀錄請多處備份。不要因為一時生氣就把原檔傳給對方對質,以免對方銷毀證據或反告你妨害秘密。

2.    評估「公開」的殺傷力:
雖然訴訟紀錄是公開的,但我們不建議當事人自己在網路上爆料(會有公然侮辱或誹謗風險)。
高明的做法是「提告」本身。 當法院傳票寄到小三的公司或家裡,當判決書上寫著他們的不倫事實,這種社會性死亡的壓力,往往是促使對方低頭和解、支付高額賠償金的關鍵。

3.    以戰逼和(若考慮離婚):
如果你決定結束這段婚姻,這個侵害配偶權的官司,就是你談判桌上最大的籌碼。我們可以用撤回告訴作為交換條件,要求對方在「剩餘財產分配」或「孩子監護權」上做出讓步。

 

結語:用法律算清楚,是為了放過自己


後來,志豪委託我們提告。在法庭上,對方的辯詞蒼白無力。最終,志豪拿到了應有的賠償,也順利談妥了離婚條件。
通姦除罪化後,法律不再用刑罰來綁架感情,而是用金錢來量化責任。
這聽起來很現實,但成年人的世界本來就是現實的。
如果你也像志豪一樣,手裡握著那些讓你心碎的證據,請不要覺得無助。眼淚很珍貴,別白流;讓專業律師幫你,把眼淚變成對方必須付出的代價
 


[律師專欄] 你的委屈,價值多少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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