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功案例
生前拋棄繼承的效力與特留分保障,一次看懂
卻在最後一刻,因為「重男輕女」的觀念,
被要求簽下「拋棄繼承」,或者在遺囑中被寫明「女兒不得繼承」。
⚠️ 先釐清一個關鍵觀念:拋棄繼承有時間與方式限制
第 1174 條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 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 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👉 換句話說:在被繼承人仍在世時所作的拋棄繼承表示,通常難以直接發生法律上拋棄繼承的效果。
⚠️ 即使被遺囑排除,也不代表完全沒有權利
🔹 法律設有「特留分」制度,用來避免繼承人完全喪失基本繼承利益。
對於「直系血親卑親屬」(例如子女)而言:
👉 特留分原則上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
也就是說,即使遺囑內容將財產集中於特定繼承人,其他繼承人仍有機會主張其最低保障的部分。
⚠️ 若遺囑內容影響到特留分,可以如何處理?
🔹 民法第1225條:
應得特留分之人,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,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,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。
有些人會因為親情壓力或資訊不足,
在還沒搞清楚法律規定前,就先讓渡自己的權利。
但繼承並不只是情感問題,
更涉及法律上對於權利的基本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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