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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移工|魚塭養殖類
一、為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(以 下簡稱養殖登記證)所載負責人。
二、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。
檢附資料
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提出申請:
1.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2.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。
3.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。
4.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證明文件:
a.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,無則免附。
b.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,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,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。
c.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、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。
5.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,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。
適用國別介紹:

印尼
語言:印尼語,少許通英文
宗教:回教 印度教
優點: 忠實純樸、刻苦耐勞、服從性高
教育程度:普遍中下程度

越南
語言:越南語
宗教:佛教
優點: 個性溫和、相對聰明、學習力高、語言能力佳
教育程度:中等程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