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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護移工|申請資格
資格一:實際年齡80歲以上;70至79歲罹患癌症二期或三期;不分年齡癌症四期以上。
資格二:開立巴氏量表(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;滿80歲有嚴重依賴照顧需要;滿85歲有輕度依賴照顧需要)
資格三:長照服務滿6個月以上(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,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、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。)
資格四:失智診斷證明書(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,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(CDR)1分以上。)
資格五:被照顧者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(如下表)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。
| 代碼 | 項目說明 | 等級 |
| 03 | 平衡機能障礙 | 重度 |
| 06 | 能障礙 | 重度 |
| 09 | 植物人 | 重度 |
| 10 | 失智症 | 輕度 |
| 11 | 自閉症 | 重度 |
| 16 | 染色體異常 | 重度 |
| 16 | 先天代謝異常 | 重度 |
| 16 | 其他先天缺陷 | 重度 |
| 12 | 精神病 | 重度 |
| 05 | 肢體障礙(不限病症) | 重度 |
| 15 | 罕見疾病(不限病症) | 重度 |
| 07 |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呼吸器官 | 重度 |
| 07 |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吞嚥機能 | 中度 |
| 13 | 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 重度 |
雇主與被照顧者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
| 1.配偶 | 先生/妻子 |
| 2.直系血親 | 父母、子女、(外)祖父母、(外)孫子女、(外)曾祖父母、(外)曾孫子女 |
| 3.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| 兄弟姊妹、叔伯姑姨舅、姪子/姪女、外甥/外甥女 |
| 4.一親等內之姻親 | 公婆/岳父母、媳婦/女婿、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繼父母、繼子女之配偶 |
| 5.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|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|
應備資料
1.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2.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3.被照顧者符合上述資格之一文件。
適用國別介紹:

印尼
語言:印尼語,少許通英文
宗教:回教 印度教
優點: 忠實純樸、刻苦耐勞、服從性高
教育程度:普遍中下程度

菲律賓
語言:菲律賓語、普遍能通簡單英文
宗教:天主教
優點: 個性開朗、聰明好動、領悟力高
教育程度:普遍中上程度

越南
語言:越南語
宗教:佛教
優點: 個性溫和、相對聰明、學習力高、語言能力佳
教育程度:中等程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