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責聲明
本網站僅提供窩客幫資訊參考平台, 並不涉入其中任何諮詢、交易。本網站對各該窩客幫相關資訊亦不作任何實質或形式上之審查。本網站中所載一切窩客幫的資訊、文字、照片、圖形 、產權、廣告內容、或其他資料(以下簡稱『內容』)。無論其為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,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,均為『內容』提供者之責任,窩客幫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。
法律新訊
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大法庭裁定
裁定主文:
法人之名譽或信用,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,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,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,即一概否准其請求。

律師說明:
過往法院實務上因為認為法人(公司)沒辦法感受到精神上痛苦,所以認為法人無法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慰撫金。

不過在本裁定出來後,法人之名譽或信用所受的損害,可以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並依照以下方式處理:

1.損害金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定其數額。

2.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,法人應說明該損害之內容,及就該損害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

#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
#陳建宏律師
#慰撫金
#公司
#法人
#損害賠償


相關文章
電話 : 07-2611669 地址 :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206號5樓之3

  • 服務項目

    家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律諮詢

  • 特別關鍵字